(二)考试场所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对通用技术科目的考试场所提出规范性要求,并开展督查,具体考试场所的设置和要求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违规处理
各地要严明考试纪律,严密考试程序,严惩考试舞弊,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成绩发布与管理
考试成绩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发布并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八、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本指导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具体考试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3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音乐科目考试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教材〔2020〕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5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教〔2022〕6号)相关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科目考试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素质教育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校认真落实课程标准,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艺术学习和艺术实践,不断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从而促进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导向,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艺术课程的学习;坚持统筹兼顾,突出艺术学科基础知识,兼顾学生个性特长,基础知识考试内容难易适度;坚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和成绩呈现方式设置合理,考试结果准确反映学生实际水平;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音乐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性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申请同等学力人员不需参加音乐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四、考试内容与要求
(一)考试内容
考试内容包括音乐鉴赏、歌唱、演奏、音乐编创、音乐与舞蹈、音乐与戏剧、合唱、合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音乐基础理论、视唱练耳等。
(二)命题要求
命题要求突出音乐学科特点,依据普通高中音乐学科课标中各模块学业质量水平标准,反映学业质量水平的不同层次,体现对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综合评价。重点考查学生对音乐理论基础的掌握程度、音乐听觉能力和识谱能力、演唱或演奏能力、对音乐作品内涵的理解和艺术表现能力等。考试题型可根据具体模块进行针对性设定。
(三)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采用“过程性评价 终结性评价”的方式进行。
1.过程性评价。主要是对学生的音乐课程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学习成绩及参与音乐实践活动的表现等予以评定。
2.终结性评价。以音乐课程标准中的学业质量标准为依据,考查学生对各模块的认知水平和实践能力。
五、考试对象与时间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音乐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音乐科目学业水平终结性考试在完成全部必修课程教学后进行,不得早于高一年级第二学期末进行。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与下届考生音乐科目考试一并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根据音乐课程实际教学进度统筹安排,考试时长由各市根据实际教学情况自行确定。
六、成绩评定
(一)过程性评价分值:100分,占总成绩的60。
(二)终结性评价分值:100分,占总成绩的40。
音乐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成绩分别乘以百分比后相加得出最终成绩,最终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地音乐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工作,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务管理工作,会同市教研机构共同做好命题和制卷工作,各高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二〔2016〕7号)要求,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音乐科目考试命题和考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评卷全过程管理,规范考务操作,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
(二)考试场所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对音乐科目的考试场所提出规范性要求,并开展督查,具体考试场所的设置和要求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违规处理
各地要严明考试纪律,严密考试程序,严惩考试舞弊,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成绩发布与管理
考试成绩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发布并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八、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本指导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具体考试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4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美术科目考试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教材〔2020〕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5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教〔2022〕6号)相关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科目考试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素质教育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引导学校认真落实课程标准,引导学生积极参加艺术学习和艺术实践,不断提升学生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从而促进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的提高。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导向,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艺术课程的学习;坚持统筹兼顾,突出艺术学科基础知识,兼顾学生个性特长,基础知识考试内容难易适度;坚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和成绩呈现方式设置合理,考试结果准确反映学生实际水平;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美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性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申请同等学力人员不需参加美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四、考试内容与要求
(一)考试内容
必修美术鉴赏模块。
(二)考试形式
采用“过程性评价 终结性评价”的方式进行。
(三)考试要求
1.过程性评价依据课程标准,对学生的美术课堂学习及参与艺术实践活动的经历通过质性评价予以评定,合理量化各评价指标,真实地反映学生在美术学业质量水平和美术学科核心素养上的发展程度。满分100分,其中美术课堂学习占总分75,艺术实践活动占总分25,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学期。过程性评价成绩为几个学期成绩平均值。
2.终结性评价以课程标准中的学业质量标准为依据,以纸笔测试(闭卷)的形式,考查学生对美术鉴赏模块中美术知识的认知水平。卷面满分100分,笔试考试时间为60分钟。
命题要突出美术学科特征,重点考查学生对美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并注重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及学习能力。试题设置客观题型与主观题型,客观题型一般不超过试卷总分的60。测试梯度能反映学业质量水平的不同层次,体现对学科核心素养的综合评价。
五、考试对象与时间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美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美术科目学业水平终结性考试在完成全部必修课程教学后进行,不得早于高一年级第二学期末进行。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与下届考生美术科目考试一并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六、成绩评定
(一)过程性评价分值:100分,占总成绩的60。
(二)终结性评价分值:100分,占总成绩的40。
美术科目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的成绩分别乘以百分比后相加得出最终成绩,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七、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地美术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工作,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务管理工作,会同市教研机构共同做好命题和制卷工作,各高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二〔2016〕7号)要求,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美术科目考试命题和考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从命题、制卷、运送、保管、分发、施考到评卷全过程管理,规范考务操作,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
(二)考试场所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对美术科目的考试场所提出规范性要求,并开展督查,具体考试场所的设置和要求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违规处理
各地要严明考试纪律,严密考试程序,严惩考试舞弊,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成绩发布与管理
考试成绩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发布并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八、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本指导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具体考试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5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教材〔2020〕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5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教〔2022〕6号)相关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科目考试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素质教育导向,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