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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信息技术、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和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2024/5/8 21:01:06 点击:
面发展,把提升学生身体素质和健康水平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引导学校认真落实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学习和体育锻炼,让学生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的学习和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养成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习惯。

二、基本原则

坚持育人导向,促进学生完成国家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学习,养成终生受益的体育锻炼习惯;坚持统筹兼顾,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选择机会,根据学生兴趣和选学项目对学生运动能力进行测试,促进学生发展运动兴趣和运动特长;坚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和成绩呈现方式设置合理,考试结果准确反映学生实际水平;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性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主要依据。申请同等学力人员不需参加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四、考试内容与方式

以《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必修必学、必修选学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为依据,采用“运动参与 体质健康测试 学分考核 运动技能测试”的方式进行,其中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和学分考核是过程性评价,运动技能测试是终结性专项运动技能测试评价。

(一)过程性评价

1.运动参与

(1)评价内容对学生体育与健康课堂学习、大课间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学校体育竞赛参与及表现情况等进行评定或考核打分。

(2)评价方式由学校统筹,班主任和体育与健康科任老师根据平时在教学中观察学生的有关表现结合考试进行评价。

2.体质健康测试

(1)测试内容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全面测试学生身体形态、身体机能和身体素质。

(2)测试方式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部署,测试采用规范的测试设备和测试方法,采用集中测试、集中体检或体质达标运动会等方式进行测试,由学校或第三方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进行测试。

3.学分考核

(1)考核内容学校根据运动场地设施和师资情况,依据课程标准开设12个模块。12个模块包含体能1个模块,健康教育1个模块,运动技能系列中选择1-3个运动项目的10个模块(修完12个模块获得12个学分,每修完一个模块经考核评定达到学业要求即可获得1个学分)。

(2)考核方式由学校统筹,体育与健康科任老师根据平时在教学中观察学生的有关表现结合考试进行评价。

(二)终结性专项运动技能测试

1.测试内容依据《普通高中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必修选学(运动技能系列)的内容要求设置专项运动技能测试内容,由学校对学生从运动技能系列中选择的1-3个运动项目中选择1个运动项目进行测试。

2.测试方式测试采用集中现场测试的方式进行,测试结果由考生现场签名确认。

五、考试对象与时间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均应参加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考试。

过程性评价(运动参与和体质健康)测试时间安排在高一、高二学年和高三年级上学期,具体评价时间可根据课程设置和课时安排确定。终结性评价(学生从运动技能系列中选择的1-3个运动项目中的1个运动项目)测试安排在高三年级上学期完成,测试不及格,可以补测1次。首次现场测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至11月,补考时间原则上安排在首次现场测试结束后1个月内。

六、成绩评定

(一)成绩呈现

体育与健康成绩由运动参与、体质健康测试、学分考核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成绩组成,四项成绩均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四项成绩都合格,成绩视为合格,一项不合格或缺考,成绩视为不合格。

运动参与每学期均合格,则运动参与最终成绩认定为合格;在三学年内体质健康测试有2次以上(含2次)合格,或在高三学年测试合格,则体质健康测试最终成绩认定为合格;体育学分修满12分,且每个模块达到相应学业质量水平2的标准,则学分考核认定为合格。

(二)特殊类考生的成绩评定

因病(或残疾)不能参加体育与健康考试的学生,持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或残联颁发的残疾人证明)和学校证明,由学校汇总报到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免试手续,经核准后方可免试。免试分为全免和半免两种。经医疗单位证明,各考试项目均无法参加的学生,可以申请全免,全免考生成绩按合格等级计算;经医疗单位证明,无法参加部分项目考试的考生,可申请半免,半免考生免试项目成绩按合格等级计算,非免试项目成绩按实际考试成绩计算。学校应在考试前将享受免试的学生名单在校内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免试考生的证明材料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中记录,原始材料存档备查。

七、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地体育与健康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工作,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务管理工作,各高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二〔2016〕7号)要求,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体育与健康科目学业水平合格性考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规范考务操作,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

(二)考试场所

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体育与健康科目考试特点,对专项运动技能测试提出规范性要求,制订每个测试项目考场设置标准,包括考试所需场地、器材、设备、设施等要求。

(三)违规处理

各地要严明考试纪律,严密考试程序,严惩考试舞弊,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成绩发布与管理

考试成绩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发布并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五)考试安全

考试前,高中学校应组织考生进行安全教育,制订安全应急预案,对考试场地、器材的安全性进行检查,确保考试器材安全使用。考试期间,高中学校应安排必要的医疗救护人员和设备,确保考生发生安全事故后能得到及时救治。

八、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本指导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具体考试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附件6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实施指导意见

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教材〔2020〕3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深化普通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22〕15号)和《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晋教〔2022〕6号)相关要求和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科目考试实施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素质教育导向,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和科学素养,推动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提升学生的观察能力、动手实践能力和创新思维能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生全面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质量标准;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普通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选拔学生,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坚持科学合理,考试内容、考试时间和成绩呈现方式设置合理,考试结果准确反映学生实际水平;坚持公平公正,严格考试标准,统一考试要求,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为合格性考试,是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

四、考试内容与要求

(一)考试目标

通过实验操作,考查学生实验动手能力达到的水平,促进学生学科核心素养的提升。

(二)考试内容和要求

实验操作主要考查实验仪器的识别和使用、实验的基本操作、实验现象的观察、实验数据的记录和处理、实验报告的填写和简单的误差分析。内容源自普通高中物理、化学、生物学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中必修模块对应的学生实验,具体内容如下:

(三)考试方式

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采取现场实际操作的方式进行,物理实验操作试题12个,化学实验操作试题9个,生物学实验操作试题6个,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试范围(其中物理实验操作试题不少于6个,化学实验操作试题不少于4个,生物学实验操作试题不少于3个),考生在各科试题中分别抽取1个独立操作完成,实验时间30分钟。

五、考试对象与时间

具有普通高中学籍的在校学生和申请高中同等学力的人员均应参加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

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在相应学科必修课程教学完成后进行,其中,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不得早于高一年级第二学期末进行,物理实验操作考试不得早于高二年级第一学期末进行。考试不合格的考生允许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与下届考生相应学科的操作考试一并进行。具体考试时间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安排。

六、成绩评定

各市要根据考查要求设计评分点,监考教师现场评分,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的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考生正确完成评分点个数的60及以上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七、考试组织与管理

(一)组织领导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本地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工作,市招生考试机构负责考务组织与管理工作,市教育装备部门配合做好命题和装备保障工作,各高中学校负责组织实施考试。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考务管理的意见》(教基二〔2016〕7号)要求,参照国家教育考试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考务管理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明确相关部门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规范考务操作,严肃考试纪律,确保考试质量。

(二)考试场所

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参照《国家教育考试标准化考点规范(暂行)》,对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场所提出规范性要求,并开展督查,具体考试场所的设置和要求由各市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

(三)违规处理

各地要严明考试纪律,严密考试程序,严惩考试舞弊,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违反考风考纪的行为,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相关规定处理。

(四)成绩发布与管理

考试成绩由市招生考试机构发布并报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备案。

八、附则

1.本指导意见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2.本指导意见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指导意见制订具体考试实施办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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