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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半年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教育局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通知

日期:2024/1/28 13:18:0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3-04-15

各中小学、幼儿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23年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教资字〔2023〕2号)、桂教教师〔2023〕15号《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要求,为做好柳州市鱼峰区2023年上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机构和权限

鱼峰区教育局负责认定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认定对象范围

在鱼峰区管辖区内申请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人员,须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

一)户籍在鱼峰区管辖区内;

二)持有鱼峰区有效期内居住证;

三)在鱼峰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2023年应届毕业生、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其中,应届毕业生只能参加上半年的教师资格认定);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只能按已经获取的学历参加认定;

四)持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且居住地在鱼峰区的;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且在有效期内,在柳州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的;

五)驻鱼峰区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三、认定时间

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和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安排,今年下半年我区教师资格认定时间如下:

申请人网报申请时间:4月17日9:00至7月6日16:00。

四、认定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能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应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1.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专科师范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2023年申请幼儿园教师资格的学历条件,继续放宽到自治区全日制中等师范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院校在教育厅或人力资源社会厅备案的学前教育(幼儿教育)专业毕业生,未备案的不予认定。

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知识以及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教育教学实际问题的能力。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且在有效期内。退役军人在服役前1年内取得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的凭入伍通知书、退役证书等相关材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有效期可延长2年。在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范围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师范生,参加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五)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其中申请认定语文教学科目教师资格者,其普通话水平不得低于二级甲等。

六)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心理健康,无传染性疾病和精神疾病,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我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柳州市人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柳州市中医院、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柳州市辖五县及柳江区人民医院)体检合格。

五、认定办法及流程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员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定的报名时间内登陆网址:“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通过“网上办事”栏目下“教师资格认定”服务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进行账号注册和报名。操作方法可参考中国教师资格网主页面“咨询服务”栏下的“操作手册”。注册后,先完善个人信息,并在申请人员申请的认定机构网报时间段内登录报名。证件号为个人账号,一经注册不能修改,请务必仔细填写。

申请人在规定的网上报名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进行报名,报名前请认真阅读须知,如实、准确填报申请人信息,并按要求上传《个人承诺书》和电子证照照片(格式:JpG/JpEG,彩色白底,不大于190K)。在完成网上申报的所有环节,出现“申报提醒”页面并生成报名号,方为报名。

申请人选择认定机构和现场确认地点须根据实际从以下三项勾选,一是户籍所在地;二是居住地(须办理当地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或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填报驻地);三是就读学校所在地(仅限应届毕业生和在读专升本学生、在读研究生)。

二)现场确认时间、地点

1.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确认点

时间:2023年4月24日—7月11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地点:户籍、居住证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鱼峰区管辖区内(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除外)的申请人员在鱼峰区政务服务中心无差别全科受理综合窗口(17号窗)

联系电话:0772-3162087

2.柳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确认点

时间:2023年4月24日—7月11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30-17:00。

地点:户籍、居住证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柳东新区管辖区内的申请人员在柳东新区柳东政务服务中心2号窗口办理。(柳东政务中心在柳东企业总部大楼一楼,可乘快1、快1区间、505路在柳东企业总部柳东政务中心站下车即到)。

联系电话:0772-31315330772-2673262

3.阳和工业新区政务服务大厅确认点

时间:2023年4月24日—7月11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6:00。

地点:户籍、居住证或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在阳和工业新区管辖区内的申请人员在阳和工业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一楼无差别全科受理窗16-20号窗口办理。(阳和工业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在柳州市阳和中路16号,可乘坐公交车34路在“阳和大道中”站下车,步行约5分钟即可到达)。

联系电话:0772-26231570772-2619570

三)申请人现场确认时需提交的材料

1.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1寸彩色白底证件照片相1张(照片应与本次认定网上申报时上传相片同底版),相片背面写明姓名和报名系统分配的8位报名号,用以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3.不同情况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户籍在我区的申请人需提供户口簿(本人页)原件;

2)持有我区有效期内居住证的申请人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3)应届毕业生须提供《应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在读专升本学生和在读研究生需提供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

4)驻柳州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应提供所属部队或单位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5)港澳台居民须提供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5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4.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出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教师资格认定体检表》体检表(原件表格可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下载)。体检表上的结论应明确填写“合格”或“不合格”,体检结论有效期为1年,并加盖体检医院公章(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有柳州市人民医院、柳州市工人医院、柳州市中医院、柳州市柳铁中心医院、柳州市辖五县及柳江区人民医院。如需变更,须经柳州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已核验”的,可不提交原件。

6.学历证书原件。学历信息经“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无误的,可不提交学历证书原件。比对验证不的,申请人除学历证书原件外,还必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等学历证明材料。

7.申请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人员,另需提供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

8.《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经系统比对核验通过的,可不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原件。

9.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如:

1)2011年及以前入学申请直接认定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还必须提供盖有学校公章的就读学校当年的招生计划、录取名册、课程设置及成绩单、教育教学实习鉴定等证明材料各1份;

2)申请人因改名导致《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无法通过系统验证要提交相应证明或证书的原件和公安部门姓名变更的证明材料等。

六、教师资格认定结果告知及领取

一)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的认定结果告知(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做出资格认定的结论)及领取教师资格证时间和地点请申请人员自行咨询窗口办理人员。

二)证书颁发。

认定机构完成现场审核工作后,将依据审核情况做出认定结论,并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制作教师资格证书。申请人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的通知要求,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各一份,《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须由申请人递交给本人人事档案所在的管理部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遗失责任自负。应届毕业生在领取《教师资格证》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时,还须核验学历证书。

七、有关要求

一)申请人可关注户籍所在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部队驻地的认定机构的有关通知通告,按照当地认定机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申请、现场确认及体检等事项。因错过申请时间、选错认定机构或现场确认点、申请信息有误或提交材料不全等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工作的,认定机构将不再受理。申请人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故意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根据公安部等12部门出台的《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公通字[2016]21号),内地申请人的无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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