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考生志愿是招生学校录取的重要依据。志愿填报结束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存入考生纸质档案袋备查的志愿确认表也一律不得涂改。各学校、教师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强行要求学生填报指定学校或限制考生填报符合报考条件的志愿。
3.户籍地和学籍地不一致的考生,在首次填报志愿时,可以选择以学籍所在市县考生身份或户籍所在市县考生身份填报志愿(二选一),此选择在后续再次开放填报志愿期间不允许变更。
4.具有海南学籍的三沙市户籍、港澳台籍考生以及非海南户籍的“三侨生”,在填报志愿和录取时可以视学籍地为户籍所在地,按学籍和就读年限情况享受户籍地考生的相应待遇。
5.户籍、学籍均不在海南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在填报志愿和录取时,享受报考地户籍考生(相当于外回考生)的相应待遇。
6.外国籍学生须填报具有接收资格的学校(附件8)。
五、考生档案
(一)电子档案管理为主。考生报名信息确认表、志愿确认表、各学科中考成绩和理化实验操作技能考查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等级、优惠照顾政策材料等信息数据是构成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内容。市县中招办和学校要按规定时间完成有关数据的录入、修改、核对和汇总工作。
(二)纸质档案佐证备查。考生纸质档案是考生资格认定、招生录取、优惠照顾政策确认的重要佐证,市县中招办和学校要规范管理,妥善保存,以备查证。纸质档案材料主要包括:
1.初中阶段学籍基本信息表(在校生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下载打印);报名信息确认表;志愿确认表(非必备);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
2.外回考生报名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3.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子女提供的《2024年海南省国兴中学高中阶段招生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汉族考生享受少数民族考生待遇资格审核表》。
4.现驻三沙市有关单位干部职工(驻岛时间达半年以上)的子女的相关证明材料。
5.海南省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子女提供的《2024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农村独生子女户、农村纯二女结扎户子女审核表》。
6.“三侨生”提供的《2024年海南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三侨生”审核表》。港澳台籍考生、外国籍考生提供的身份证件、居住证明复印件。
7.户籍、学籍均不在本省的高层次人才子女报名时提供的法定监护人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用人单位聘用劳动合同(聘期5年以上)、户口簿(证明与高层次人才关系)以及初中学籍信息卡(就读学校盖章)的复印件等材料。
8.考生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招生录取
(一)招录原则
招生录取工作坚持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公民同招”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据学校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志愿的批次、顺序,按考生中招投档总分高低、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择优录取。投档原则上按招生计划数的1:1比例执行。
1.设立最低控制分数线。省中招办分别划定普通高中、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及招生试点项目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全省普通高中学校各类招生计划的录取以及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 2”连读、中高职“3 2”分段培养试点项目的录取不得低于最低控制分数线。
2.设置考试科目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要求。“省一级学校”(不含自主招生计划)和经省教育厅批准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只录取各考试科目等级均达到C等(含)以上、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达到B等(含)以上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时,对考试科目等级、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和应往届身份的要求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3.遵循投档同分排序规则。高中阶段学校录取时,按中招投档总分从高到低向招生学校投出达到各考试科目等级和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要求的考生。投档总分相同考生的排序规则如下:
(1)比较综合素质评价总等级。
(2)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三科原始分总分。
(3)比较道德与法治、历史、物理、化学、体育与健康五科原始分总分。
(4)比较生物、地理两科原始分总分。
(5)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单科原始分。
(6)如前5款排序不能区分,则“三侨生”、港澳台生优先。
(7)以上条款仍不能区分时,由招生学校根据考生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单》和《成长记录袋》提供的材料,自主择优录取。
4.严格限制退档操作。已被普通高中学校、琼台师范学院公办乡镇幼儿园定向免费培养生班录取的考生不准退档;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第一、二批次招生的非公费生计划,在第三批次录取结束之前不准退档。
(二)招生范围
1.严格限制跨市县招生。
(1)省教育厅直属中学和有关省直高校附属中学(以下简称省属中学)、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中外合作办学实验班(以下简称“国际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五年一贯制高等职业教育培养试点项目、中高职“3 2”连读和分段培养试点项目可面向全省招生,其余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只在属地范围内招生。
(2)除公费生计划外,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其他计划原则上在审批地招生,如在审批地生源不足(招生计划未录满),经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可由省中招办在补录阶段跨市县统筹调剂安排招生计划,并严格限制跨市县招生比例。
2.严格区分考生学籍和就读年限条件。
(1)经省教育厅批准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实验班、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公费生、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以及省属中学面向全省招生的统招计划,招收对象均为在海南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一年的考生。各市县所属省一级学校和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合作办学学校的统招计划,招收对象均为在该市县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一年的考生。
(2)省属中学分配到市县的统招计划,招收对象为具有该市县户籍并在该市县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在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生,或非该市县户籍但在该市县初中学校有三年学籍且就读满三年的应届生。
(3)学籍和就读年限不符合上述第1、2条招收对象规定条件的考生,实行单列计划录取。各市县所属普通高中的单列计划是否增加户籍条件限制,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本市县招生工作方案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招录办法
招生录取工作依托中招管理系统进行,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管理模式。
1.普通高中学校“统招生”“单列计划”“少数民族特招班”等计划的录取。
(1)面向全省招生的学校或“实验班”、“国际班”、“民办高中公费生”等面向全省招生的计划,以及各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时,由省中招办根据考生志愿、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投档总分统一出档。学校按计划录取考生,录满为止。录取完成后学校将录取名单提交至省中招办进行审核。招生计划如有未完成的,由省中招办统筹调剂或调整至下一批次录取,其中单列计划未完成的,调剂到统招生计划中录取。单列计划分数线不得低于该学校在本省或本市县统招录取分数线。
(2)海南中学、海南省国兴中学、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继续设立少数民族特招班计划,招录对象为世居与户籍在海南的黎、苗、回族等初中应届毕业生,并在海南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一年。其中海南中学50名,海南省国兴中学200名,海南省农垦实验中学50名,具体按户籍在少数民族聚居市县(三亚市、五指山市、东方市、昌江县、乐东县、陵水县、白沙县、保亭县、琼中县)占招生总数的80,户籍在其他市县占20的比例安排指标。符合条件录取的学生享受“三免一补”待遇。
(3)海南省国兴中学面向全省统一招生的计划(少数民族特招班计划除外),60用于录取少数民族学生和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工作10周年以上且户籍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的汉族公务员和专业人才(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子女。少数民族考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汉族考生最低录取分数线80分(原始分总分)。
(4)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继续设立“宏志班”,资助品学兼优、家庭贫困的初中应届毕业生,计划不单列。有关部门和招生学校对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审核后,从海南中学和海南省国兴中学录取的统招生中筛选确定。
(5)面向本市县招生的市县普通高中学校,由市县中招办根据考生的志愿、投档总分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统一出档(平行志愿投档录取的由省中招办统一出档),学校进行录取,并将录取名册报省中招办备案。
2.普通高中学校“指标到校”计划的录取。
(1)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市县所属“省一级学校”及市县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占本校除自主招生等以外的招生计划的比例不得低于50,指标分配范围为各市县辖区内所有初中学校(包括民办初中学校、省属中学的初中部),向农村初中学校倾斜,并逐步向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倾斜,同时确保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就读的合法权益。
(2)省属中学分配到学校所在地市县的招生计划,其用于指标到校的比例不低于50。该指标到校计划由学校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纳入该市县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计划中合理分配,分配方案报省教育厅核准后实施。
(3)指标到校计划招录对象为填报了本招生学校志愿,且初中阶段均在其初中毕业学校就读,并参加中考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此类学生的录取工作安排在统招生计划录取完成后进行,设立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此分数线不得高于本校统招生录取分数线的90。若某初中学校已分配招生指标但没有考生上线或上线考生不足,剩余的指标将予以收回,用于按普通高中招录原则,统一招录本市县区域内符合指标到校招录对象要求的上线考生,录满为止。
(4)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指标分配具体方案,于6月15日前报省中招办备案并主动公开。省中招办将监督各市县制定的分配方案执行情况,并将其执行结果在录取结束后向社会公布。
3.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计划的录取。
(1)普通高中学校应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和基础条件,认真研究制定自主招生方案,明确招生方向、招生计划、招生办法和监督方式等,于5月15日前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中招办备案。招生学校要主动公开经报备的自主招生方案。
(2)公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原则上应与学校统招生的招生范围一致,民办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范围为审批地市县,即:省属中学自主招生招录对象为在海南初中学校九年级有学籍且就读满一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户籍不限;各市县所属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招录对象为具有本市县学籍且在本市县初中学校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本市县户籍且在海南初中学校九年级就读满一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
(3)自主招生考试工作应安排在5月31日前进行,同一市县同一批次录取的普通高中学校自主招生考试,一般应在同一天进行,具体时间由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省属中学按照所在地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时间进行。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按时到报考学校参加专业测试或面试。学校组织考试时必须严格规范管理,杜绝徇
文章来源于:http://www.ljyz.org.cn 一中学网
网站内容来源于网络,其真实性与本站无关,请网友慎重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