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四条校党委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学校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五条学校建立健全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委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六条学校党员大会是党委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委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委内通报,听取党委的意见建议,接受党委的监督。
第十七条校党委发现学校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校党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八条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委全面工作,是党委工作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1人,负责纪检监察工作;党委委员若干名,协助书记分管相关工作。学校校长、副校长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十九条学校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活动场所和活动经费。
第二十条学校设校长1名,副校长4名。校长是学校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坚持集体领导,开展科学民主决策。
第二十二条学校按规定设置的工会、女工委、共青团等组织,在党组织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三条学校成立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副校长、处(室)主任、工会主席、校监会主任、团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由校长主持并定期召开会议,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日常校务工作会议,一般不邀请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参加。
第二十四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召开,主要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学校办学宗旨、发展方向、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以及其他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五条学校成立食堂管理委员会,教职工、家长代表组成,保证膳食费专款专用,定期公布账目。
第二十六条学校成立校务监督委员会。校监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教职工代表、家长代表组成,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参与权、建议权、审核权和调查权。主要负责对学校财务报告、信访举报、制度执行等各项工作任务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校长、副校长在核定的职数内,按照领导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班子建设实际,依照相关程序选拔使用。
第二十八条完善监督约束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作用,督促校长、副校长认真履职尽责,依法依规办事,保持清正廉洁。
第二十九条校长、副校长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县教育局的考核和本校教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第三十条学校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合理分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
内设机构共8个,主要职责:
(一)办公室(党办)
负责党务日常工作和行政日常事务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党建、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发展规划、督导评估、行政事务、组织人事、对外联络、计划总结、宣传、信访、档案等工作。
(二)教务处
负责教学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学管理、招生、学籍管理、考试评价、学分认定、素质评价、学生档案等工作。
(三)教科处
负责教科研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教学改革、课程管理、教育科研、教研活动、教师培训、教研组建设等工作。
(四)政教处
负责学生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德育、思想政治教育、学生行为规范、法制教育、精神文明建设、安全、平安综治、消防、应急管理、家长学校、校园文化、班主任队伍建设、值周值日、寝室管理、学生资助等工作。
(五)总务处
负责后勤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建设规划、基本项目建设管理、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校舍维修、设施设备维护、物资物品采购、校园绿化、学校食堂、校园超市、消防设施设备维护等工作。
(六)考试研究中心
负责考试研究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高考政策研究、高考命题研究、题库建设、三位一体招生研究等工作。
(七)信息技术处
负责学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学校信息技术建设规划,计算机房、录播教室、实验室、学科教室的维护和管理,学校网站的管理,图书管理、教师信息化教学培训等工作。
(八)体艺卫处
负责体育、卫生、艺术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体育、卫生、艺术、疾病防控、心理健康等工作。
第三十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学校教职工实行公开招聘制度,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教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服务内容、服务规范长期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和阶段性工作进展定期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调整、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不定期在校内通报。
第四章资产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条学校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学校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学校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县教育局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学校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县教育局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学校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章程制订和修改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如下程序制订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订(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教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订(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教职工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或修订案)提交校务委员会和党委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县教育局审核;
(五)审核后的章程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备案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学校和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市和县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教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决定解散:
(一)无法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学校因教育布局调整等原因需终止办校的,经县教育局审查同意,并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三条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是学校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学校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青田中学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招生范围:青田县域学籍或户籍,特殊类型招生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政策为准。
学校地址:青田县油竹街道雅岙村312号
邮编:323900
联系电话:0578—6909007
收费标准:
高一:学费1800元/生/学期,代收费700元/生/学期,住宿费460元/生/学期,
合计2960元/生/学期。
高二:学费1800元/生/学期,代收费460元/生/学期,住宿费460元/生/学期,
合计2720元/生/学期。
高三:学费1800元/生/学期,代收费230元/生/学期,住宿费460元/生/学期,
合计2490元/生/学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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