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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事关职称!

日期:2024/1/23 10:04:03 浏览:

来源时间为:2022-04-25

关于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聘工作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长春新区、中韩长春示范区人社局,中省直各单位: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吉办发﹝2018﹞37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专业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创造性,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评聘工作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8项职称制度改革措施

(一)完善人才评价体系

1.全面深化职称评聘制度改革。深入落实人社部各系列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精神,坚持破除“四唯”和树立“新标”并举,加快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结合我省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制定出台工程、卫生、中小学系列职称评审实施办法,修订机关调转、部队转业、民营高级经营管理人才职称评审管理办法。坚持科学分类评价导向,对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不同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用不同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避免“一刀切”,实现“干什么,评什么”的目的。

2.全面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双贯通工作。对照国家政策框架和标准,以职业分类为基础,促进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技术等级鉴定制度相贯通,按照《吉林省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目录》,专业技术人员取得职业资格后即具备相对应系列和层级职称,不再重复评价,符合高一级职称申报条件的也可直接申评高一级职称。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96号)精神,对在我省工程、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技术领域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在职在岗高技能人才,可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实现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和特级技师与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和正高级职称的相互贯通。

3.推动乡村振兴人才职称评审工作常态化。进一步完善乡村人才职称评价办法和保障措施,根据省内乡村实际,在指标分配上采取结合地区市县经济发展状况、人口数量和分布、地区财政收入状况、乡村振兴实体、组织和个体户数量的实际,落实每年评审2000名乡村人才职称的任务目标,做到评得准,评得好,评得实。将从事肉牛养殖、育种、繁殖改良、加工、营销和疫病防治等肉牛产业技术人才纳入年度乡村人才振兴职称评审计划,将每年评审2000名乡村人才职称指标适当向肉牛产业倾斜。

4.完善新业态(新职业)职称评审。将新业态(新职业)职称评审工作纳入年度职称评审信息化申报范围,适应我省经济发展战略需求,紧跟社会发展脚步,在制定工业互联网、物联网、智能制造、大数据、虚拟现实、网络营销、社会服务等13个新职业(新业态)职称评价标准的基础上,着眼新出现的职业,按照分类评价、科学制定标准的原则,制定新的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授予有评审能力的行业协(学)会承担新业态(新职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工作;同时,探索将新业态(新职业)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到民营企业。

(二)深化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扩面改革

1.深化评聘结合事业单位扩面改革。为进一步扩大我省职称评聘结合单位改革范围,遴选省内100家条件成熟、专业技术人员密集、人岗匹配良好的事业单位授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其中在省市县三级选定50家医院组织开展评聘结合试点改革工作。试点单位可结合单位内现有专业技术空余岗位和三年内相应级别退休人员数量,合理制定本单位三年空岗使用计划。通过提高岗位比例、上年度退休人员“退2进1”等相关调控措施,兼顾单位内专业技术资格评聘增量,在3-5年内解决评聘结合试点改革单位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而未聘的人员存量。

2.深化自主评审企业扩面改革。为进一步扩大我省企业自主评审职称的范围,遴选省内100家专业技术人才密集、专设人力资源部门的民营企业授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重点向我省“专精特新”和医药、冰雪、汽车等万亿级产业的民营企业倾斜,授予民营企业充分的用人自主评价权限,畅通民营企业高端人才职称评定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对“卡脖子”人才申请特殊评定。

3.全面下放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评审权限。进一步为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松绑,激发专业技术人才活力。向制度完善、评审规范、每年申报职称人员达到一定数量的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下放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向评聘结合单位下放人事代理、自聘人员职称评审权限;向评聘结合单位下放辅系列和同级改职职称评审权限。对不具备相关辅系列评审能力的评聘结合单位,由单位向省人社厅提出委托评审申请,省人社厅组建相关评审委员会按照分层分类和结合申请单位提供的岗位数额原则进行评审,单位根据评审结果予以聘任。

4.推动评聘结合院校职称改革。将省内高等院校全部纳入职称评聘结合制度改革范围。评聘结合院校在专业技术岗位核定数额范围内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评审通过人员比例按照正高级45%、副高级55%、中级70%执行。对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的院校,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比例可增加10-20个百分点;对入选国家“双高计划”建设的院校,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比例可增加5-15个百分点;对列入我省特色高水平大学建设和特色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的院校、艰苦边远地区院校,高级职称评审通过比例可增加5-10个百分点。进一步推动向“双一流”“双特色”二级学院和学科下放职称自主评审权限,支持二级学院单独制定评价标准、单独核定岗位数额、单独设定通过比例。持续推进职称“评聘结合”试点改革高校中党务和思政人员“双线晋升”通道。

(三)探索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改革

1.下放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权限。探索将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权限下放到评聘结合单位,由评聘结合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本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工作。各评聘结合单位自行制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标准条件,标准条件不得低于《吉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吉人社规﹝2021﹞3号)规定的基本标准条件。各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三级岗位评审工作应坚持总量控制、比例激励的原则进行,按照本单位正高级岗位核定数的30%确定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总量,合理确定每年晋升数量,按照全省统一的时间节点完成申报和评审工作。

2.探索引进人才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管理办法。对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评聘结合”单位从外省引进的专业技术二级和三级岗位人员,由所在部门、单位持相关佐证材料,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后予以聘任。

(四)持续加强基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1.持续进行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认定工作。对在县(市)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聘任中级职称满10年且满足申报副高级职称(职务)基本条件的,经相应的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职务)(考试系列除外),可特设岗位聘任;县(市)乡(镇)基层企业单位参照执行。对市(州)及以上城市到县(市)乡(镇)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以上且仍在基层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提前2年申报上一级职称,享受职称单独评定待遇,特设岗位聘任。对在县(市)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工作并与其签订3年工作服务合同的博士和硕士,可分别申请认定考试系列以外的副高级职称和中级职称,按特设岗位聘任。

2.稳定基层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县(市、区)及以下卫生医疗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继续执行《吉林省基层卫生系列职称评审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各地人社部门在受理审核基层卫生材料时,要统筹把握好申报评审的数量和质量,严格把好审核关,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五)探索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

1.进一步下放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权限。试行将中小学教师高中级职称评聘权限下放到学校或单位,充分发挥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和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作用,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属地中小学校组织开展职称评聘工作,支持同一属地学校组织开展职称联盟评聘,也可委托属地主管部门组织职称评聘,属地人社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做好岗位设定、监督管理和备案工作,着力营造良好的教师成长生态,以科学的管理和高效的服务为教师成长保驾护航。

2.进一步明确中小学教师职称激励政策。对在县(市)及以下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满10年的教师且满足申报高级教师基本条件的,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评审,可直接认定高级教师职务,通过比例可确定为100%,不占单位岗位核定职数,实行特设岗位聘任。对在县(市)及以下学校教学一线工作累计满30年,且现仍在一线从事教学工作,受聘一级教师岗位不满10年的教师,满足申报高级教师基本条件,且任一级教师以来每个年度考核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破格申报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通过比例不得超过60%,不受推荐指标数额和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实行特设岗位聘任。

(六)进一步强化市(州)人社部门和省直社会化职称评委会管理

1.探索下放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监管权限。按照管理权限,探索将评聘结合单位和自主评审单位监管权限下放到单位所属人社部门,由当地人社部门指导和监督本地区评聘结合和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聘工作。岗位数额核定和通过比例均由当地人社部门核准,评审工作结束后,统一到当地人社部门备案,由当地人社部门汇总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2.进一步下放市(州)人社部门和省直社会化职称评审权限。将各市(州)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卫生系列医疗和护理专业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全面下放到各市(州)人社部门。继续授权长春市人社局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机械工程(不含农机)正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将档案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授权市(州)人社局组建评审委员会;扩大省直社会化职称评委会评审权限和层级,择优选定省内学(协)会授予职称评审权限。

(七)明确职称申报评审相关政策

1.明确评聘分开系列聘任年限要求。评聘分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职称时,按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市(州)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4年,县(市)、区级专业技术人员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标准。”执行。但对于2022年距退休不满3年参评人员,聘任年限要求可按减少一年聘期申报;以后两年,这部分群体均按当年申报要求的聘期减少一年聘期申报执行,即至2024年底停止执行。评聘结合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上一级职称时,须受聘现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但对于2021年以来新授权评聘结合试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在退休前两年申报上一级职称时,聘任年限可参照评聘分开单位当年申报年限减少一年聘期申报,2023年底结束。

2.适当提高考评结合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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